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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1、企业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3、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4、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经营单位的营业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7、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六)设立企业集团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七)设立合伙企业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八)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九)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原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实行非独立核算)。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办事机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设立个体工商户条件 1、经营者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有必要的资金;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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