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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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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程序及期限

(一)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程序与期限
  1、直接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二)企业登记程序与期限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2)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2、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3、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照“一审一核”的登记审核流程对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代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
  4、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期限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具体规定执行,并承诺在七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妥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与期限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2)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3)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2、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照“一审一核”的登记审核流程代表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3、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期限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的具体规定执行,并在七日内为申请人办妥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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