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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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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名称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目录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目录
  (1)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目录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目录
(1)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报告或企业决定名称变更的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使用“宁波”字样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近2年的纳税证明。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7、公司经理的任职文件;
  8、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10、《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
  1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设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董事长签署、出资人盖章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出资人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证明;
  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8、出资人出具的公司董事长的任职文件;
  9、《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
  (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5、公司章程;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10、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11、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证明;
  9、《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1、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
  (五)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未经名称变更核准的毋需提交)。
  2、公司住所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公司新住所的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涉及董事、监事、经理调整的,需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需提交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4、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不同比例增资,并涉及国有、集体产权变动的,应经评估后出示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并参照评估后批准的价格办理增资,提交股东会确认的股权变更协议;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出资人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验资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投资人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批准文件;
  (4)、报刊刊登的至少三次减资公告;
  (5)股东会决议确认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7)验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增加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公司营业期限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营业期限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原股东会决议;
  (4)股权转让协议书;
  (5)新股东会决议;
(6)修改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7)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8)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9)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是合伙企业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的文件;
  出让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应提交该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同意转让的意见。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股东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涉及国有、集体产权变动的,应经评估后出示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并参照评估后批准的价格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9、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7)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企业类型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议;
  (4)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的文件;
  (5)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并成立清算组织的决议;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以及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决定注销并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4、清算报告及确认的文件;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隶属公司的章程复印件;
  4、隶属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依前两款要求而预先核准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分公司变更名称。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因隶属公司更名而分公司需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及改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分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未经名称变更核准的毋需提交);
  (5)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分公司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变更营业场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公司变更负责人。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隶属公司出具的负责人任免文件;
  (4)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隶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十)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
  5、资金信用证明;
  6、住所使用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出资人的资格证明;
  10、联营企业法人应提交联营协议;
  11、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十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济性质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资产性质改变的文件;
  (4)新的资金信用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经过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营范围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注册资金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新的资金信用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经营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出资人变更营业期限的文件;联营企业提交延长经营期限的有关协议或合同;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分支机构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国有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验资报告;
  (4)企业法人任命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文件;
  (5)撤销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改制为公司。
  (1)企业改制为公司的申请报告;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4)企业改制方案和批准改制的文件;
  (5)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资产处置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8)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9)改制后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改制后公司的验资证明;
  (11)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12)经理的任职文件;
  (13)改制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14)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15)《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二)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主管部门或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4、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出具的债务清理完结的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十三)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应提交联营协议;
  5、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十四)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变更营业单位的营业场所,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4、变更营业单位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营业单位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变更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6、变更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隶属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五)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六)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由母公司和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共同签署的集团章程;
  4、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5、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6、其他有关文件。
  (十七)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集团名称变更。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集团章程修改案或修改后的集团章程;
  (4)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2、母公司名称或住所的变更。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集团章程修改案或修改后的集团章程;
  (4)母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母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母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6)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集团变更成员。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企业集团新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4)母公司对集团新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集团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集团章程;
  (6)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4、变更集团母公司。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供其他材料;
  (4)企业集团登记证。
  (十八)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决议;
  4、企业集团登记证。
  (十九)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十)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名称变更。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经营场所变更。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经营场所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的变更。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经营范围及方式变更。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变更决定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姓名及住所变更。
  (1)入伙。
  a、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b、《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c、新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d、书面入伙协议;
  e、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f、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退伙。
  a、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b、《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c、《合伙企业法》第46、47、49、50条所规定的退伙情形的证明;
  d、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
  a、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b、《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c、转让协议;
  d、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e、载明新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的文件;
  f、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g、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合伙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变更。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合伙人改变出资额或出资方式的,提交新的出资权属证明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改变出资额和方式的,提交转让协议和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书;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十一)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书。
  (二十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十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十四)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十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企业住所证明;
  4、投资人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十六)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名称变更。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住所变更。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新住所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姓名和住所变更。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
  (4)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营范围及方式变更。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改变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十七)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十八)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明;
  5、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十九)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十)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合同、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9、发起人协议(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0、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企业及基金管理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名称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住所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住所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4、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董事会决议;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5、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董事会决议;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6、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1)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c、董事会决议;
  d、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e、验资报告
  f、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g、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投资者之间不同比例增资导致变更股权的,还应提交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
  (2)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减资)变更登记。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c、董事会决议;
  d、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e、公司减资后的验资报告;
  f、三次减资公告及股东对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g、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h、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因投资者之间不同比例减资导致变更股权的,应提交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
  7、股权变更登记。
  (1)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c、董事会决议;
  d、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e、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f、股权转让协议;
  g、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h、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I、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股权转让涉及董事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化的,还应另行办理相关变更(备案)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c、董事会决议;
  d、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e、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f、股权转让协议;
  g、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h、股权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i、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j、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股权,参照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减资)变更登记。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c、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d、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e、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f、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合法开业证明;
  g、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h、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副本1);
  c、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d、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e、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f、股权获得人的合法开业证明;
  g、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h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6)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副本1);
  c、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d、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e、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f、股权获得人的合法开业证明;
  g、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h、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c、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d、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
  e、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f、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g、新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h、《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I、新董事会决议;
  j、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k、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违约方已按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8、企业类型变更登记。
  (1)合资、合作企业之间转换企业类型的变更登记。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c、董事会决议;
  d、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e、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f、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转换为内资企业的变更登记。
  a、股权转让,中方投资者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全部股权。
  (a)外商投资企业拟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b)原审批机关撤销批准证书的文件;
  (c)董事会决议;
  (d)股权转让协议;
  (e)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f)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
  (g)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h)按照拟变更内资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规定提交相当的文件;
  (I)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b、外方投资者不按规定出资,中方投资者获得全部股权(仅限于合资、合作企业)。
  (a)外商投资企业拟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b)原审批机关撤销批准证书的文件;
  (c)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
  (d   )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e)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
  (f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g)按照拟变更内资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规定提交相当的文件;
  (h)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方已按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提交企业对外方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3)内资企业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a、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拟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b、《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c、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
  d、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规定,还应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
  a、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股权获得境内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境内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决议;
  (c)股权转让协议;
  (d)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e)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副本1);
  (f)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g)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h)新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i)《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j)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k)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由国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b、外国投资者通过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获得境内公司的股权。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国内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
  (c)外国投资者与原境内公司股东签署的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d)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e)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f)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g)新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h)《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i)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j)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由国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9、投资者名称变更(不含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10、分支(办事)机构增设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11、分支(办事)机构撤销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撤销分支(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
  (4)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十三)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董事会决议;
  4、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税务机关和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无分支机构的毋需提交);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3、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4、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营业场所或地址使用证明;
  7、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或隶属企业决定变更的文件;
  (3)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或隶属企业决定变更的文件;
  (3)营业场所(地址)使用证明;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负责人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或隶属企业决定变更的文件;
  (3)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
  (4)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经营)期限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或隶属企业决定变更的文件;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经营(业务)范围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或隶属企业决定变更的文件;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三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和公章;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十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4、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
  5、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6、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仅适用于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十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名称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4)代表证;
  (5)登记证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驻在地址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4)代表证;
  (5)登记证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业务范围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登记证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4、驻在期限/登记证有效期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外国(地区)企业的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4)首席代表签署的业务报告;
  (5)代表证;
  (6)登记证复印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5、代表/首席代表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代表/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
  (4)外派机构的派出函和劳务合同(适用于不具有境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6)登记证复印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十九)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3、完税证明;
  4、登记证、代表证;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四十)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2、项目合同;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4、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5、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6、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7、验资报告(仅适用于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8、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适用于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9、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四十一)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名称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地址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新地址的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负责人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负责人的任免文件;
  (4)负责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4、资金数额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验资报告(仅适用于金融、保险类企业);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5、经营范围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新增项目合同;
  (4)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6、经营期限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新增项目合同;
  (4)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四十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2、项目主管部门对注销的批准文件;
  3、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4、清算报告;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四十三)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经名称预先核准的毋需提交);
  4、经营场所证明(流动经营的不提交);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7、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3、《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经名称预先核准的毋需提交);
  4、经营场所证明;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7、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十四)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名称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未经名称变更核准的毋需提交);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经营场所或住所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新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变更经营场所需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变更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该个体工商户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增加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需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4、以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者姓名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组成形式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协议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由家庭经营变更为个人经营的,需对变更以前的债务作出承诺仍由原家庭经营成员承担。
  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经营者不变的,变更后所有家庭成员应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四十五)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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