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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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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企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费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增加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收取变更登记费50元;
  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费600元,延期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100元;
  4、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以承包合同额计算,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取;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按管理年限累计管理费的5‰收取;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勘探、开发期按2000元/次收取;生产期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取;
  5、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工本费50元。企业因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6、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20元/户,临时营业执照10元/份;换发营业执照20元/户;补发营业执照10元/次;营业执照副本3元/本;变更登记费10元/次。
  (二)收费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3、《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月10月2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4、《关于重新公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财综字[200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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