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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类 1、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留地方部分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准予扣除。 其他政策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外商从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作为再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在大陆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园区内盈利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含10%),其当年所发生额的费用除规定据实列支之外,年终经园区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缴纳所得税额。对技术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财政奖励。 4、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国产设备价值的40%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鼓励政策 园区积极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落户的高新技术项目将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进口关税 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出口产品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在进口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所得税 1.在园区设立的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二免三减半"政策;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期满后,企业产品出口值达到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当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先进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征所得税。 集成电路类 1、鼓励海外企业在大陆合资或独资设立IC企业。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五免五减半”政策。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集成电路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定、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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